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企业才能安心谋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以互联网生态为支撑,我国数字经济快速繁荣,刷单炒信、压价交易、恶意退货、虚假评价、平台强制“二选一”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完善,以保障数字经济长久健康发展。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主要着力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应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型竞争问题,2024年1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聚焦平台压价内卷、数据爬取、商业贿赂多发等不正当竞争乱象,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规则,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营造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 培育不“内卷”的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回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改体现出明显的问题导向。
草案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规范平台内竞争行为、处置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认为,平台经营者作为互联网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草案通过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有助于为各类平台内经营者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培育,还体现在草案新增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十四条即反“内卷式”竞争专条,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规定直击“以价换流量”的“内卷式”竞争,为中小企业保留合理利润空间,避免侵蚀供应链。
第十五条是对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对大型企业滥用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予以明确禁止,促进产业链形成合理的付款周期,避免上下游企业以侵蚀产品质量求生存,保障中小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体系化完善“互联网专条” 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首次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挑战,被学界、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扩充。
草案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围扩展到“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较现行法规定的“利用技术手段”更贴合平台经济特征。把“平台规则”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素,要求平台对自身规则的合法性负责。
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草案新增行为类型,对违规数据爬取规定为“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且需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对于恶意交易,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草案第十三条对有关新型网络不正当行为条款进行了梳理整合,使得法律规范逻辑更周延,更具体系性,避免了细化规定导致的法条冲突,适应了数字经济行为快速变化的特征。
精细化调整“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回应市场规制的需要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类型,草案对这些“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精细化调整,以应对市场规制的需要。
扩展混淆行为的范围,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扩大商业标识保护范围;新增搜索关键词混淆,明确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同时,新增了“帮助混淆”的法律责任,明确明知他人实施混淆仍提供便利的,需承担连带处罚,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可免于处罚。
商业贿赂治理得到强化,确立“行贿受贿一起查”原则,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实行“双罚制”,对行贿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处罚到人”,对受贿单位和个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草案对其他“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欺骗对象从消费者扩展至其他经营者,新增“虚假评价”方式,把“明知”作为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要件;对商业诋毁行为,诋毁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大至“其他经营者”,明确指使他人实施诋毁属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通过“靶向治疗”平台经济乱象,“精准细化”网络竞争规则,既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治理需求,又体现了立法对市场活力的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公平竞争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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